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文了解安徽省16市高企申报条件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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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文了解安徽省16市高企申报条件和时间要求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二)2021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各市科技局会同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由各市科技局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有条件的市可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确定推荐的企业在省网的申报信息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提交。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由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办按程序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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